一、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,征缴稽核科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:
(一)参保单位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销、合并以及其他情形,依法终止缴费义务;
(二)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;
(三)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、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;
(四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,应由专管员为其测算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、滞纳金,并在结清欠费、滞纳金及罚款后填写《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》,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。经专管员审核,报征缴稽核科负责人及中心分管领导核准后,办理注销登记手续,并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。
三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在信息系统内统一进行标注,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。